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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B-5 家庭旅行於 I-485 待審或條件式 GC 期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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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-485 待審 (EB-5 同時申請者) 家庭成員需 Advance Parole 國際旅行,否則視為放棄申請。條件式綠卡持有人可自由旅行但應於 1 年內重入境;6 個月以上旅程觸發不可受理審查。

EB-5 處理期間國際旅行於不同階段有不同規則。最重要的兩個視窗為 I-485 待審 (同時申請者) 與 2 年條件式綠卡期間。

  • I-485 待審 (同時申請者)——無 Advance Parole 國際旅行視為放棄 I-485 申請。具 AP (Form I-131,通常同時遞件後 3-6 個月到達),旅行無虞。以 AP 重入境,非以底層 H-1B / F-1 等。
  • 條件式綠卡——以永久居民身分自由旅行。標準注意:勿過久滯留美國外。
  • 6 個月以下旅程——無問題。
  • 6-12 個月旅程——CBP 官員可能就美國連結提額外問題。隨身攜帶美國居住證據。
  • 12 個月以上旅程——推定放棄居留。若計畫境外 1-2 年,離境前遞 Form I-131 Reentry Permit。
  • 公民計算——延長缺席亦中斷入籍持續居留要求。
  • 家庭成員身分——各家庭成員身分獨立。配偶與子女各需自己 AP (I-485 待審期間) 或條件式 GC 以旅行。

對頻繁國際旅行家庭,最簡單規則:I-485 待審階段用 AP,條件式 GC 期間 6 個月以下旅程。較長缺席,離境前遞 Reentry Permit。

Beyond 如何處理

Beyond 與家庭 EB-5 律師協調以確保旅行型態不破壞 EB-5 路徑——對條件式 GC 期間有頻繁商務旅行投資人特別相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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