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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的 80 萬美元須維持"風險投資"——同時暴露於損益——直至條件居留期結束。不得有保證報酬、不得有事先安排的買回。
USCIS 一貫拒絕具保證贖回權、預設報酬時程或無風險報酬的 EB-5 結構。投資須為具上下檔風險的真實股權參與。
選擇法律結構健全的專案至關重要——風險投資架構錯誤可能在投資人撥款數年後使其失去資格。
Beyond Paradise 1 的架構在 I-956F 審查時已通過審查,符合改革法案的持續投資與風險投資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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