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金
compliance

"風險投資"要求

速覽

您的 80 萬美元須維持"風險投資"——同時暴露於損益——直至條件居留期結束。不得有保證報酬、不得有事先安排的買回。

USCIS 一貫拒絕具保證贖回權、預設報酬時程或無風險報酬的 EB-5 結構。投資須為具上下檔風險的真實股權參與。

  • I-829 核准前不得有固定價格的保證買回
  • 不得有未使資本暴露於專案風險的固定報酬類債結構
  • 新商業機構 (NCE) 對就業創造機構 (JCE) 的次順位貸款常見且受認可,前提是 NCE 具實際損失暴露
  • 若工作於 I-829 前完成,專案須有合理的資金再投資計畫 (持續投資要求)

選擇法律結構健全的專案至關重要——風險投資架構錯誤可能在投資人撥款數年後使其失去資格。

Beyond 如何處理

Beyond Paradise 1 的架構在 I-956F 審查時已通過審查,符合改革法案的持續投資與風險投資要求。

想根據您的個人情況獲得專屬 EB-5 路線圖?

生成我的方案